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 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高鐵及臺鐵 全線各車站範圍內(含各車站付費候車區與非付費區域)、國道客運(含 各轉達站)各車站付費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機室,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 止飲食,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 (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 、高鐵及臺鐵全線各車站範圍內(含各車站付費候車區與非付費區 域)、國道客運(含各轉達站)各車站付費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 機室,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9日第110370040 1號公文核示事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補充本部109年12月1日交航字第10950153031號、110年5月1 2日交航字第11050059371號及同年月19日第1105006414號公告。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 (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經 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緩;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 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三、民眾於高鐵及臺鐵全線各車站範圍內(含各車站付費候車區與非付費 區域)、國道客運(含各轉運站)各車站付費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 機室全部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緩;若因生理需求須 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四、於前二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 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五、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翠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依交通部 110.08.03. 交航字第11050094731號公告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