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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0.07.28. 交路字第1100408771號函

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囑請本部說明持有效國際駕駛執照但「簽證逾期」 於國內仍駕車之處罰規定一案,本部研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囑請本部說明持有效國際駕駛執照但「簽證
      逾期」於國內仍駕車之處罰規定一案,本部研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10年7月9日傳真會議紀錄。
二、國際駕駛執照係屬短期駕車之許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規
    定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 1年,條參酌歐美相關國家地區對於駕
    駛人持有其他互惠國家所發之國際駕駛執照使用,概均規定限制僅於
    一定時間之使用,如屬長期居留情形,應依規定考領取得國內核發之
    駕駛執照。
三、本案個案持有互惠國匈牙利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國際駕駛執照
    到期日為111年(西元2022年)10月3日,惟我國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
    已逾期,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規定不得駕車。國際駕駛執照
    簽證逾期,致持該國際駕駛執照不得於國內駕車,本案個案仍繼續持
    該逾期國際駕駛執照於國內駕車,應屬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
    仍駕車」規定舉發之。
正本:立法委員陳瑩國會辦公室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