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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0.09.30. 交航字第11050123761號公告(廢止)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 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 國道客運(含各轉運站)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機室、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 飲食,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
      公路客運、船舶 (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
      外)等運具內、國道客運 (含各轉運站)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機室
      、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27日宣布事項。
公告事項: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27日宣布放
    寬高鐵、臺鐵之車站付費區,如能維持適當社交距離,可開放飲食之
    防疫管制措施。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
    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國道客運(含
    各轉運站)候車區、各航空站內候機室、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
    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 1項規定,處新臺
    幣 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
    ,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三、於前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
    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四、本部110年9月3日交航字第11050110521號公告,並予廢止。
五、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部,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依交通部 110.10.18.  交航字第11050133421號公告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