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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0.10.18. 交航字第11050133421號公告(廢止)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 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以及 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110年10月19日生效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
      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 (國際及兩岸航班除
      外)等運具以及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並自110年10月19日生效
      。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年10月18日宣布事項
    。
公告事項: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18日宣布放
    寬大眾運輸場站飲食之防疫管制措施。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
    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以及郵局營業區域
    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 1項
    規定,處新臺幣 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
    、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三、於前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
    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四、本部110年9月30日交航字第11050123761號公告,並予廢止。
五、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部,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依交通部 110.11.01. 交航字第11050138781號公告發布廢止,自110年
11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