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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0.12.09. 交路字第1090025781號函

貴公司於民國 108年7月2日自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複製安全審 驗合格證明文件並以修圖軟體將廠牌、車輛型式、車身號碼、有效期限等 修改予以變造,並於 108年7月4日提供不知情之第三人代辦驗車,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予以緩起訴,偽造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事實明確, 有違反公路法第77條之1第3項規定情事,處分勒令永久停止貴公司申請車 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資格,檢送本部裁處書l份

主旨:貴公司於民國 108年7月2日自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複製
      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文件並以修圖軟體將廠牌、車輛型式、車身號碼
      、有效期限等修改予以變造,並於 108年7月4日提供不知情之第三
      人代辦驗車,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予以緩起訴,偽造安
      全審驗合格證明事實明確,有違反公路法第77條之1第3項規定情事
      ,處分勒令永久停止貴公司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資格,檢送本
      部裁處書l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路法第77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
正本:東台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諶○光)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財囡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本部訴願審議委員
      會、法規委員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