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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2.14. 觀茂管字第11107000581號公告

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三合溪水域禁止捕採魚之行為

主旨: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三合溪水域禁止捕採魚之行為。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 1項、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4條及第22條
      。
公告事項:
一、於茂林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三合溪水域,禁止有捕採魚類之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 1項,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
    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