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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8.03.06. 交路字第1085002664號函

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為民眾詢問道路交通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起駛」之定義一案

主旨: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為民眾詢問道路交通全規則第 89條第1項
      第7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起駛」之定義
      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8年2月21日傳真辦理。
二、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車輛行車前應注意
    事項,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
    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前揭「起駛」係指汽車引擎發動後
    ,開始起步行駛,爰車輛發動後,於開始起步行駛前,應先顯示方向
    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道路上行進中之車輛
    行人優先通行,不得爭道行駛;違反者,則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
三、另車輛已行駛於道路後(包含所述車輛已回正之駕駛行為),即屬行
    駛中之車輛,併予說明。
正本:立法委員沈智慧國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