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1.04.01. 交路(一)字第11179001491號公告

公告高速鐵路 111年「政府核定基本費率標準」(FG,111年)、「法定優待 票差額交叉補貼因子」(C1,111年)、「離峰、通勤及特定旅運需求等差別 定價調節因子」(C2,111年)之檢討結果

主旨:公告高速鐵路 111年「政府核定基本費率標準」(FG,111年)、「法
      定優待票差額交叉補貼因子」(C1,111年)、「離峰、通勤及特定旅
      運需求等差別定價調節因子」(C2,111年)之檢討結果。
依據: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附件五「高速鐵路營運費
      率標準、調整時機與方式」第3.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計算, 110年
    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之年變動率為 1.96%,及最近一次調整政
    府核定之基本費率標準( 106年)至本年檢討時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
    價總指數累績變動率為 4.32%,已達3%以上,故調整「政府核定基本
    費率標準」(FG,111年)為4.313元/人公里。
二、另依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附件五規定本部查核前一
    年度「法定優待票」與「離峰、通勤及特定旅運需求等差別定價優惠
    措施」實際執行值訂定C1及C2,當與最近一次核定公告結果之差異數
    在增加或減少一個百分點內時, C1+C2不予調整。本(111)年查核
    台灣高鐵公司 110年「法定優待票」與「離峰、通勤及特定旅運需求
    等差別定價優惠措施」實際執行值,結果如次:
    (一)C1=7.179%,C2=4.232%。
    (二)本( 111)年度查核試算之C1+C2=11.4%,與最近一次(110
          年)核定公告結果 11.2%差異數在一個百分點內,故依約本年
          度C1+C2不調整。
三、承上,111年度公告數值如下:
    (一)FG,111年=4.313元/人公里。
    (二)(C1+C2),111年=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