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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1.04.01. 交路字第1110008299號函

關於貴局函為 111年3月3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應申 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適用對象 一案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111年3月3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
      1 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
      執照適用對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3月17日路監駕字第1110031497號函。
二、有關111年3月31日新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第1
    項既已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經依第 67條第5項規定『考領』駕駛
    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鎮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
    駛執照」,其係新增發照條件之要求,爰於111年3月31日起依上揭條
    文第 67條第5項規定已「考領」駕駛執照者,且在申請登記配備有車
    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車輛後,始得發給駕駛執照。
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