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我國商港採用國際海事組織第32次大會採納A.1155(32)「港口國管制 程序」一案,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於我國商港採用國際海事組織第32次大會採納A.1155(32)「港口 國管制程序」一案,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港法第七十五條。 公告事項:為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範,我國已於92年1月1日起參照國際海 事組織訂定之港口國管制程序辦理港口國管制檢查,考量公約 持續滾動修訂,經 110年12月15日國際海事組織第32次大會採 納A.1155(32)「港口國管制程序」修訂部分內容,為利我國 港口國管制檢查得以有所依循,爰予以採用前述決議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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