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輛受吊扣牌照處分後再次違反規定而受吊銷牌照處分時,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重領牌照之處理方式,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關於車輛受吊扣牌照處分後再次違反規定而受吊銷牌照處分時,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重領牌照之處理方式,請依說明 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媒體揭露坊間出現處理受吊扣牌照之車輛重新領牌之代辦業者,讓受 處分之車輛未懸掛車牌上路,即可讓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條規定吊銷牌照後立即依規定重新領牌,進而規避吊扣牌照處分, 外界反映相關法規存有漏洞。 二、依現行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汽車牌照經吊銷應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 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惟依牌照管理立法目的精神,受吊扣牌照車輛 於吊扣期間再受吊銷牌照處分,吊扣期間未滿前(吊扣期間未起算前 亦同),仍不得重新領牌,以達懲罰之目的。本部 72年5月23日交路 字第 09379號函針對營業大客車已有相關函釋,應一併擴大至全部受 吊銷牌照處分之汽機車均適用之;另倘係吊銷牌照處分在前,吊扣處 分在後者,亦需俟吊扣期滿方得重領牌照。 三、請貴局轉行各公路監理機關依前開說明落實辦理。 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