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署函為苗栗縣警察局詢問汽車於機車優先道臨時停車是否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疑義一案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苗栗縣警察局詢問汽車於機車優先道臨時停車是否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6月12日警署交字第1070101166號函。 二、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1規定,「機車優先道」 係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原則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汽車當不得占用機車優先道臨時停車,已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依該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處罰,應無疑 義。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