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庭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人行道定義一案
主旨:關於貴庭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人行道定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l10年9月24日新北院賢行宜110年度交更一字第14號函。 二、經查 64年7月24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之修法理由 ,該款之騎樓應係指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並未區分騎樓之類型,又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已將「騎樓」納入 道路並同時劃入「人行道」,且第 1款騎樓是否屬於道路係經當地地 方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就是否符合供公眾通行之性質認定,並 非因法定騎樓、私設騎樓或徒具騎樓形式之騎樓而有不同,爰第 3款 「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應係指是否屬供行人通行之性質認定,並未 區分法定騎樓、私設騎棲或徒具騎樓形式之騎樓,併予說明。 正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