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庭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人行道定義一案
主旨:關於貴庭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人行道定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l10年9月24日新北院賢行宜110年度交更一字第14號函。
二、經查 64年7月24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之修法理由
,該款之騎樓應係指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並未區分騎樓之類型,又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已將「騎樓」納入
道路並同時劃入「人行道」,且第 1款騎樓是否屬於道路係經當地地
方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就是否符合供公眾通行之性質認定,並
非因法定騎樓、私設騎樓或徒具騎樓形式之騎樓而有不同,爰第 3款
「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應係指是否屬供行人通行之性質認定,並未
區分法定騎樓、私設騎棲或徒具騎樓形式之騎樓,併予說明。
正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