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反映連鎖攤餐車是否合法乙案
本案有關連鎖攤餐車之管理,涉本部業務管理部分說明如次 (一)有關「攤餐車」如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或未經許可在道路 擺設攤位,自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予以處罰。 (二)至於車輛改裝部分,如其涉及車體變更而未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 臨時檢驗而行駛者,可依上揭條例第18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台 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貴令其檢驗。 (三)此外涉及車輛牌照部分,「攤餐車」業者使用之車輛如領用自用小 貨車牌照者,應依照「個人、公司、行號或團體申領自用小貨車牌 照審核規定」辦理,惟查前開規定對於攤販業者,僅限由市場管理 機關開具有案證明之攤販業者申領,「攤餐車」業者其實際營業行 為,有前開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矇領牌照處罰之適用。另如其領 用營業小貨車牌照者,其違規營業,應以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依公路法第77條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