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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9.08.19. 交路字第1095010320號函

研商「內政部警政署反映車輛於鐵路平交道網狀線停等列車通過之行為, 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3款疑義」會議紀錄

有關本部79年8月3日交路字第022837號示鐵路平交道範圍之函釋,經討論
後決議該號函示應予以廢止,而有關鐵路平交道之範圍,經討論後修正為
:有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者,以遮斷器界定其範圍;未設置遮斷器之
鐵路平交道者,以停止線及其延伸界定其範圍。爰未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
交道,仍應設置相關標誌標線(例如停止線)告知車輛駕駛人相關行駛規定
,俾用路人遵循。另配合前開鐵路平交道範圍之重新律定,民眾駕駛車輛
於遮斷器至停止線間範圍之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舉發,車輛於遮斷器範圍內之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
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舉發。上揭認定原則適用現行裁罰機關尚
未裁罰之交通違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