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署函詢機車停紅燈時未依車道連貫暫停,逕暫停於陰影處,以躲避 陽光照射之行為認定疑義一案
主旨:關於貴署函詢機車停紅燈時未依車道連貫暫停,逕暫停於陰影處, 以躲避陽光照射之行為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7月8日警署交字第1090106677號函。 二、查「暫停」一詞雖未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確定義,惟條例中已 有多條條文出現該詞,就相關條文觀之,暫停應係指車輛暫時停止行 駛,其本質與臨時停車不同應無疑義。 三、有關汽、機車駕駛人行至交岔路口前停等紅燈,未依停止線前依車道 連貫車流暫停,或於距交岔路口數(十)公尺處暫停行為,如經執法 人員認定係暫停行為,自無臨時停車之相關條文適用,仍須依個案具 體事實查看是否有違反暫停行為之規範。 四、另本部108年1月24日召開「研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已依貴署意見修正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增訂汽車駕駛人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 ,遇紅燈於未達路口前車道暫停之處罰規定,後續將依法制作業辦理 修法事宜,併予說明。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