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非屬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營業用汽 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汽車 燃料使用費之減免額度
主旨: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非屬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營 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 十日止,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減免額度。 依據: 一、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用汽車,除租賃期 一年以上之營業車輛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 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