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 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業務,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業
務,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七條。
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
辦法第十五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旨揭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款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