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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8.23. 觀西管字第11103007044號公告

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曾文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限制、 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曾文水庫水域遊憩區從事水域活動
      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
公告事項:
一、於曾文水庫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遵守「曾文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
    請許可事項」及本公告事項之規定。
二、活動分區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活動範圍僅限曾文水庫集水區風吹嶺區域(以下簡稱風吹嶺區
          域),A、B各點座標所連接水域範圍內(A點:203188mE,257
          0803mN、B點:203553mE,2570583mN)。上述劃設範圍以外之
          水域,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者外,禁止從事水域遊憩
          活動。
    (二)風吹嶺區域水域遊憩活動申請人,僅限經政府成立在案之無動
          力船筏浮具水上運動協會或救災救難協會,且僅得從事非營利
          行為。
    (三)風吹嶺區域水域遊憩活動種類,限制僅得從事獨木舟、風浪板
          、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
    (四)從事水域遊憩之無動力船筏、浮具總量管制限50艘。
    (五)風吹嶺區域水域遊憩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每年11月至12月之
          8時至17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
    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
    質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四、本處110年3月17日觀西管字第1100300208號公告內容,停止適用。

附件:
曾文水庫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公告範圍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