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甄選廠商辦理112年~113年國道車輛拖救服務
主旨:公告甄選廠商辦理112年~113年國道車輛拖救服務。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6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拖救廠商之資格及條件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縣市政府核發具有拖吊業務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資本額在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 (三)使用統一發票。 (四)2 年內未經本局列為違規不得申請在國道執行拖救服務者,且 所屬車輛 3年內未經本局列為違規不得在國道執行拖救作業者 。 (五)本次申請共分 6個區段(詳申請登記須知),每一申請區段配 屬之拖救車輛須符合下列規定: 1.申辦小型車拖救服務:拖救車輛總重量在 3.5公噸以上,且 至少10輛。 2.申辦大、小型車拖救服務:拖救車輛總重量在 3.5公噸以上 ,且至少 10輛;其中總重量為8.5公噸以上,具吊桿之車輛 ,應有5輛以上。 3.拖救車須經公路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且行車執照註記有拖吊 設備、吊車、拖吊車或救濟車(具備拖吊功能)。 4.拖救車輛之行車執照內車主欄應登記為乙方所有。 5.拖救車輛附設吊桿者,應註明吊桿荷重;其吊桿荷重在 3公 噸以上者,應檢附有效期限之「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 。 (六)拖救服務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1.3年內未經本局列為違規不得在國道執行拖救作業者。 2.應持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以上之駕駛執照。 3.所駕駛拖救車輛若附設吊桿,應附有效期限內之移動式起重 機操作訓練合格結業證書或技術士證。 4.執行國道拖救業務時,應攜帶智慧型手機並下載及開啟甲方 開發之拖救車 App及定位功能,並應佩戴「國道拖救服務證 」及穿著反光背心。 (七)拖救車輛及拖救服務人員不得與其他區段或其他廠商重複登記 ,若重複登記,本局將逕行剔除。 (八)須全日24小時辦理許可區段、許可車種之車輛拖救服務。 (九)領表:自公告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星期三)止,在本局網站 /消息公告/公告/公文附件網頁,下載112年至113年「國道 車輛拖救服務申請登記須知」(以下簡稱「申請須知」)。 (十)登記:於111年9月1日(星期四)8時起至同年月15日(星期四 )17時,將「申請須知」所列之各項資料,依所申辦區段送至 本局所屬養護工程分局: 1.申辦第一、二區段須送至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地址:臺 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2.申辦第三、四區段須送至本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地址:臺 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3.申辦第五、六區段須送至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地址:臺 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