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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1.08.23. 交航(一)字第11198001743號公告

有關 106年11月23日公告修正之「基隆(含台北)港、臺中港、高雄(含 安平)港、花蓮港、麥寮港、布袋港、蘇澳港及和平港航道圖」,自即日 起生效

主旨:有關 106年11月23日公告修正之「基隆(含台北)港、臺中港、高
      雄(含安平)港、花蓮港、麥寮港、布袋港、蘇澳港及和平港航道
      圖」,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航道圖,本部、國防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現為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業於106年11月23日以交航字第10698002603號、國作聯戰字第
    1060002676號及署巡救字第1060020249號會銜公告在案。
二、管制單位: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國防部。
三、通航港口:基隆(含臺北)港、臺中港、高雄(含安平)港、花蓮港
    、麥寮港、布袋港、蘇澳港及和平港。
四、適用對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許可之
    船舶。
五、航行航道:船舶進入限制水域,須先行保持限制界線外航行,至預定
    靠泊港口外之通過點後,循直航航道進入預定靠泊港口。
六、船舶入出限制(禁止)水域應確依航道標示航行;未經許可進入限制
    或禁止水域範圍、未依指定航行航道,主管機關應依「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條、第80條之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第43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
    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
七、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交通
    部,並由該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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