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名稱並修正為「琉球風景 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琉球風景區之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名稱並修正為「琉 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琉球嶼周邊海域自海岸高潮線向外延伸 600公尺之範圍內不得從事滑 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器具 之活動。 二、違反上述規定者: (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漁港區域內行為依漁港法及其相關規定;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區 域內行為依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四、本處107年9月4日觀鵬管字第1070300499號公告停止適用。 〔依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2.05.19. 觀鵬管字第112 03003641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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