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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1.09.05. 交路字第1115011996號公告

公告終止委任本部鐵道局辦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監督、鐵路行車 之監督、鐵路機車車輛檢修之監督、執行高速鐵路電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 、執行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學科檢定業務,及終止委託本部臺灣鐵路管 理局辦理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業務等,並自111年6月24日起生 效

主旨:公告終止委任本部鐵道局辦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監督、鐵
      路行車之監督、鐵路機車車輛檢修之監督、執行高速鐵路電車駕駛
      人員檢定業務、執行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學科檢定業務,及終止
      委託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業務
      等,並自111年6月24日起生效。
依據:
一、鐵路法第44條之1準用鐵路法第34條之1第3項。
二、「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50條、「鐵路行車規則」
    第176條之1、「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37條及「國營及民營鐵路
    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
三、「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鐵路法」已於111年6月24日修正生效,將第32條、第34條之1、第4
    1條、第40條、第56條之5所定管轄機關,由本部改為本部鐵道局,爰
    自111年6月24日起終止委任本部鐵道局辦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1.第40條至第42條及第44條準用第40條至第42條規定地方營、
            民營鐵路及專用鐵路營運績效月報、季報及年報備查。
          2.第43條及第44條準用第43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及專用鐵
            路年度安全管理年報備查。
          3.第46條至第48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及專用鐵路定期檢查
            及臨時檢查。
    (二)「鐵路行車規則」:
          1.111年1月3日修正前原第3條之1(修正後第7條)規定鐵路機
            構行車人員值勤規定核定。
          2. 111年1月3日修正前原第122條之5(修正後第64條)規定鐵
            路機構重大(一般)行車事故報告書備查。
          3. 111年1月3日修正前原第122條之6(修正後第65條)規定鐵
            路機構行車事故月報表備查。
          4.111年1月3日修正前原第176條(修正後第71條)規定鐵路機
            構行車實施要點核准。
    (三)「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 9條、第28條及第35條規定之鐵
          路機車車輛各級定期(臨時)檢查週期核定。
    (四)「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1.第8條規定執行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學科檢定業務。
          2.第9條規定執行高速鐵路電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
二、承上,又鐵路法第 44條之1準用鐵路法第34條之1第3項規定,有關國
    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業務,爰自111年6月24日起終止委託本
    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