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終止委任本部鐵道局辦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監督、鐵路行車 之監督、鐵路機車車輛檢修之監督、執行高速鐵路電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 、執行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學科檢定業務,及終止委託本部臺灣鐵路管 理局辦理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業務等,並自111年6月24日起生 效
主旨:公告終止委任本部鐵道局辦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監督、鐵 路行車之監督、鐵路機車車輛檢修之監督、執行高速鐵路電車駕駛 人員檢定業務、執行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學科檢定業務,及終止 委託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業務 等,並自111年6月24日起生效。 依據: 一、鐵路法第44條之1準用鐵路法第34條之1第3項。 二、「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50條、「鐵路行車規則」 第176條之1、「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37條及「國營及民營鐵路 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 三、「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鐵路法」已於111年6月24日修正生效,將第32條、第34條之1、第4 1條、第40條、第56條之5所定管轄機關,由本部改為本部鐵道局,爰 自111年6月24日起終止委任本部鐵道局辦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1.第40條至第42條及第44條準用第40條至第42條規定地方營、 民營鐵路及專用鐵路營運績效月報、季報及年報備查。 2.第43條及第44條準用第43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及專用鐵 路年度安全管理年報備查。 3.第46條至第48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及專用鐵路定期檢查 及臨時檢查。 (二)「鐵路行車規則」: 1.111年1月3日修正前原第3條之1(修正後第7條)規定鐵路機 構行車人員值勤規定核定。 2. 111年1月3日修正前原第122條之5(修正後第64條)規定鐵 路機構重大(一般)行車事故報告書備查。 3. 111年1月3日修正前原第122條之6(修正後第65條)規定鐵 路機構行車事故月報表備查。 4.111年1月3日修正前原第176條(修正後第71條)規定鐵路機 構行車實施要點核准。 (三)「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 9條、第28條及第35條規定之鐵 路機車車輛各級定期(臨時)檢查週期核定。 (四)「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1.第8條規定執行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學科檢定業務。 2.第9條規定執行高速鐵路電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 二、承上,又鐵路法第 44條之1準用鐵路法第34條之1第3項規定,有關國 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業務,爰自111年6月24日起終止委託本 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