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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9.08. 觀潭管字第11103019301號公告

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日月潭水域係指經濟部101年2月10日經授水字第10120201
    130 號公告之日月潭水庫「申請許可活動蓄水域」範圍(附圖圖例紅
    色部分除外)。於日月潭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遵守「日月潭
    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及本公告事項之規定。
二、分區限制事項:
    (一)活動種類: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如:手划船、
          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
    (二)活動範圍僅限以下水域(如附圖):
          1.朝霧水域:自朝霧碼頭(A點,N23°52.069E120°54.973)
            及文武廟峽角( B點,N23°52.093E120°55.56)連線以北
            範圍。
          2.磐石水域:自纜車站東南側角落(C點,N23°51.081E120°
            56.066)及伊達邵碼頭八角亭東北側端點(D點,N23°50.9
            91E120°55.777)連線以南範圍。
          3.聖愛水域:以E、F點連線以南範圍(E點,N23°51.162E120
            °55.258;(F點,N23°51.033E120°55.105)。
          4.月潭水域:自玄光碼頭(G點,N23°51.136E120°54.740)
            及育樂亭(H點,N23°51.689E120°54.440)連線以西範圍
            ,含北旦地區水域,不含經濟部公告之「限制活動蓄水域」
            範圍。
    (三)前款劃設範圍以外水域,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或經申
          請核准者外,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條第1項
    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
    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
    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四、本處105年7月8日觀潭管字第1050300533號公告內容,停止適用。

附件:
附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