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日月潭水域係指經濟部101年2月10日經授水字第10120201 130 號公告之日月潭水庫「申請許可活動蓄水域」範圍(附圖圖例紅 色部分除外)。於日月潭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遵守「日月潭 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及本公告事項之規定。 二、分區限制事項: (一)活動種類: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如:手划船、 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等。 (二)活動範圍僅限以下水域(如附圖): 1.朝霧水域:自朝霧碼頭( A點, N23°52.069E120°54.973) 及文武廟峽角( B點, N23°52.093E120°55.56 )連線以北 範圍。 2.磐石水域:自纜車站東南側角落( C點, N23°51.081E120° 56.066)及伊達邵碼頭八角亭東北側端點( D點,N23°50.9 91E120°55.777)連線以南範圍。 3.聖愛水域:以E、F點連線以南範圍( E點,N23°51.162E120 °55.258;(F點,N23°51.033E120°55.105)。 4.月潭水域:自玄光碼頭( G點, N23°51.136E120°54.740) 及育樂亭( H點, N23°51.689E120°54.440)連線以西範圍 ,含北旦地區水域,不含經濟部公告之「限制活動蓄水域」 範圍。 (三)前款劃設範圍以外水域,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或經申 請核准者外,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條第1項 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 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 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四、本處105年7月8日觀潭管字第1050300533號公告內容,停止適用。 〔依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3.10.21. 觀潭管字第113 03006411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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