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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 111.09.27. 觀國字第11110018242號公告

公告「112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主旨:公告「112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
      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委託業務:112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三、委託事項:
    (一)東北亞地區:
          1.組團辦理東京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1,000萬元整。
          2.組團辦理西日本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600萬元整。
          3.組團辦理韓國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850萬元整。
    (二)歐美地區:組團辦理北美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79萬元
          整。
    (三)東南亞地區:
          1.組團辦理紐澳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720萬元整。
          2.組團辦理新加坡地區觀光推廣活動(Taiwan Travel Fair)
            ,新臺幣636萬元整。
          3.組團辦理東馬及汶萊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590萬元整
            。
          4.組團辦理越南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180萬元整。
          5.組團辦理泰國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560萬元整。
    (四)全球:全球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含日本、韓國、歐美
          、東南亞等地區),新臺幣900萬元整。
    (五)其他事項:提列於計畫書中。
          1.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詳附表)。
          2.參展單位權利義務規範事項、參展單位報名資格、參展單位
            報名方式。
          3.專責觀光諮詢解說及組團參展工作人員配置說明。
          4.各案經費預計執行項目分配情形。
          5.各活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式說明。
          6.各活動新聞稿提交時程、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
          7.曾經辦理觀光相關推廣活動之成效說明(至少近 3年的成效
            ,列圖表說明,並呈現年度變化趨勢)。
    (六)上述委辦業務費為新臺幣6,815萬元(不含行政管理費)。112
          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
          定辦理。
四、完成期限:本契約經雙方簽立用印後生效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五、申請資格: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
    理辦法」第 2、4、5條規定,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
    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
          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 2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專職
          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
          會議旅遊、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年以上
          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
          廣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團
          體之甄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
          事)、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局受
          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年以上刑之宣告,經
            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2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3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111年10月27日下午5時前檢具應檢附之文件送
    交本局(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量郵遞時
    間)。
七、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評選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111年10月28日上午10時假本局9樓小會議室
            舉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選項目:合計100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60分
           (1)計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Creativity):20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
              實績(含歷屆推廣案之分析):20分。
           (2)執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信譽:10分。
    (三)評選方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受委託辦理
          業務計畫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選項目及配分給分並依總
          分評定序位,計算序位和。
          1.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評總分數由高至
            低分別給予1,2,3…等「序位」(序位不得重覆)。
          2.將各評選委員評選各投標法人之「序位」累加後,為「序位
            和」,序位和最低者為第1名,次低者為第2名,依此類推。
            法人所提送計畫書,須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
            數以上評分達75分(含)以上者,方取得議價權。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家以
            上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
            價再相同者,則以本案評選項目第 1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
            先議價;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四)簡報
          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報必
            須由本案之執行團隊為之。
          2.簡報時間以不超過 30分鐘為限(簡報25分鐘按第1次鈴,簡
            報 30分鐘按第2次鈴),本局得依參加評選單位數目調整之
            ,並於接受10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簡報單位自行決
            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紙本10份並附電子檔2份。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五)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六)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翌日起15日內與本局簽訂委託契
    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 1年內不得參與本局委託業務之
    甄選,但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局另訂適當期限
    ,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
    (一)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機關得以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
          部契約。
    (二)公告文件含本案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契約書、委辦法人團
          體資格審查表。
十一、本案連絡人:本局國際組趙○廸先生,電話:(02)2349–1500分
      機8417,傳真:(02)2771–7036,電子信箱:ctchao@tbroc.gov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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