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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095.07.10. 觀鵬琉字第0950002516號公告(廢止)

公告「琉球風景特定區」內,應予保育之稀有野生動物、植物與禁止捕獵 、宰殺、採摘、砍伐、破壞或攜出

主旨:公告「琉球風景特定區」內,應予保育之稀有野生動物、植物與禁
      止捕獵、宰殺、採摘、砍伐、破壞或攜出。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十八條。
二、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
一、琉球風景特定區應予保育之稀有野生動植物如下:
    (一)動物方面
          節肢類:椰子蟹。
          爬蟲類:赤蠵龜。
          螺類:箭頭、花地、雨絲、酒桶、龜甲、雪山寶螺(黑豬媽)
          、金環寶螺(豬媽)、黃寶螺(黃豬媽)、蠑螺、貓眼、月光
          、織錦、赤旋螺、蜿蛛螺、水字螺、大法螺。
          貝類:硨磲貝。
          珊瑚類:各類珊瑚。
          其他類:藍指海星、馬糞海膽、梅氏長海膽、黑刺星海參(海
          參仔)、海葵蝦、馬氏海錢。
    (二)植物方面:水莞花、福建茶(小葉厚殼樹、滿福木)、海馬齒
          、象牙樹(黑皮石柃、烏皮)、臭娘子、小仙丹花。
二、上列各項動、植物,禁止如主旨所列之行為,惟為學術研究、生態保
    育及其他公益目的者,應依發展觀光條例或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規定
    取得主管機關核可得為之。
三、違反本公告者,按其情節分別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罰則處罰或發展觀光
    條例第六十二條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
    狀或償還修復費用。
〔依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2.03.09.  觀鵬管字第112
03001611號公告發布,保育業務允宜回歸主管機關辦理,爰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