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局修正「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內容,自即 日起實施
主旨:公告本局修正「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內容 ,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條第1項第17款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 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4項。 公告事項: 本局修正「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公告內容,除泰 山轉接道外,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放寬路段範圍分 為6種道路線形,相關起迄參考點(如附件)說明如下: 一、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 (一)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右線」或標示距離為 500至1000公 尺之出口預告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二)終點:以入口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 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 終點。 二、同向僅有出口匝道 (一)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右線」或標示距離為 500至1000公 尺之出口預告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二)終點:以出口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 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 終點。 三、同向僅有入口匝道 (一)起點:於匯流處上游之「匝道會車(含附牌『前方 500公尺』 )」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二)終點:以入口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 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 終點。 四、分離鑽石型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一)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右線」或標示距離為 500至1000公 尺之出口預告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二)終點:以入口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 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 終點。 五、服務區或休息站(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一)起點:以進入服務區匝道前之 1公里預告標誌牌面作為開放路 段起點。 (二)終點:以離開服務區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 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 放路段終點。 六、轉接道 (一)汐止端 1.北向:比照「同向僅有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2.南向:比照「同向僅有出口匝道」開放措施。 (二)五股:併同五股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 開放措施。 (三)泰山:不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超車,應依標誌、標線行駛。 (四)中壢:比照「分離鑽石型交流道」開放措施。 (五)楊梅端 1.北向:併同楊梅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 」開放措施。 2.南向:比照「同向僅有入口匝道」開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