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2.05.05. 觀谷管字第11203001642號公告

公告「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施行 區域24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施行區域24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第 2點
      。
公告事項:
一、禁止於本公告施行區域(詳如附表及附圖示)之停車場、步道、自行
    車道、涼亭、廊道、草皮及景觀平台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
    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
    限。
二、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千元
    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附表及附圖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