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華語導遊人員搭配稀少外語翻譯人員隨團服務之國外稀少語別之類別 及其得執行該規定業務期間,並自公告日實施
主旨:公告華語導遊人員搭配稀少外語翻譯人員隨團服務之國外稀少語別 之類別及其得執行該規定業務期間,並自公告日實施。 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2項、第3項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3 項、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3條第2項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3項關於華 語導遊人員搭配稀少外語翻譯人員隨團服務之國外稀少語別之類別及 其得執行該規定業務期間如下: (一)國外稀少語別之類別: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馬來語 、緬甸語、柬埔寨語等7種語別。 (二)執行該規定業務期間:自本公告日起2年為限。 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所規範導遊人員之行政法上義務,華語導遊人員應 確實遵守,不得推諉予外語翻譯人員而免除其法定責任。 三、外語翻譯人員僅係輔助華語導遊人員接待或引導國外稀少語別觀光旅 客來臺旅遊之導覽解說、語文溝通或相關旅遊服務之翻譯工作,不得 取代華語導遊人員執行導遊業務。 四、旅行業如聘僱外國人從事稀少外語翻譯工作,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 、第 48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相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