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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2.05.19. 觀鵬管字第11203003641號公告

修正「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琉球嶼周邊海域自海岸高潮線向外延伸 600公尺之範圍內不得從事滑
    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器具
    之活動;另 A、B、C、D、E五區(如公告圖示)內不得從事水域遊憩
    活動。
二、違反上述規定者:
    (一)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漁港區域內行為依漁港法及其相關規定;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區
    域內行為依屏東縣琉球白沙交通碼頭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四、本處111年8月26日觀鵬管字第11103007181號公告停止適用。

附件:
琉球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示意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