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並自 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 公告事項: 一、活動分區限制範圍及活動種類: (一)游泳區:自海岸高潮線向海延伸 100公尺之警戒浮球或其他設 施明顯標示範圍內,以B、C、I、H各點座標所連接水域範圍為 游泳區,限制僅得從事游泳活動。 (二)非動力區:自海岸高潮線向海延伸100公尺至300公尺之警戒浮 球或其他設施明顯標示範圍內,以C、D、E、J、H、I各點座標 所連接水域範圍為非動力區,限制僅得從事乘騎獨木舟、風浪 板及立式划槳活動。 (三)動力區:自海岸高潮線向海延伸300公尺至500公尺之警戒浮球 或其他設施明顯標示範圍內,以A、B、J、E、F、G各點座標所 連接水域範圍為動力區,限制僅得從事乘騎水上摩拖車、香蕉 船活動。 (四)各點點位座標:(座標系統:WGS84地理座標) 點位 經度(E) 緯度(N) A: 120.083211 23.220191 B: 120.082761 23.219191 C: 120.082031 23.217940 D: 120.081710 23.216857 E: 120.079004 23.217897 F: 120.077200 23.218591 G: 120.078701 23.221925 H: 120.081775 23.219538 I : 120.081296 23.218287 J : 120.071964 23.221972 二、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一)時間限制: 1.每年4月至10月:上午7時至下午6時30分。 2.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上午8時至下午6時。 3.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二目時段限制。 (二)行為限制: 1.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由成人陪同。 2.操作乘騎獨木舟、風浪板、立式划槳、水上摩拖車及香蕉船 ,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3.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公尺/秒)或陣風 達8級(17.2~20.7公尺/秒)以上,或浪高6公尺以上時。 (三)發生地震,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時。 (四)經本處或其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全 構成威脅之虞情形時。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2項 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 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本處105年8月29日觀雲管字第1050300543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