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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9.11.13. 交路字第1095014465號函

關於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 09年12月1日施行,相關執法認定,請貴署轉知所轄警察機關依說明事項 二辦理,請查照

主旨:關於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條第2項規定,業經行政院
      核定自109年12月1日施行,相關執法認定,請貴署轉知所轄警察機
      關依說明事項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條第2項規定,接送「未滿七
    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不受 3分鐘限制之規定,業
    經行政院核定自109年12月1日施行。
二、針對上開新修正條文規定之執法認定,本部109年7月29日召開「研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及處理細則第 28條及第2條附表修正草案」會議已獲有共識,該條
    規定既係擴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適用對象範圍,所有後
    續接送未滿七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
    車之執法,相關認定如下:
    (一)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二)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線
          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限制。
    (三)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
          理。
三、為避免新法執行後執法爭議,請貴署轉知所轄警察機關並進行相關執
    法教育訓練。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