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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公路總局 112.07.12. 路監交字第1120086417B號公告

公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112年6月30日起辦理「自費 講習扣抵違規點數」

主旨: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112年6月30日起辦理「自費講習
      扣抵違規點數」。
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4項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7條及
    第1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違規記點達6點者,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自費扣
    抵違規點數講習,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
    地點及繳費。
二、申請自費講習者併入一般違規班,其講習時數3小時,每小時收費200
    元整。經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2點;其抵扣,自記違規點數達6
    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
三、公告本局辦理「自費講習扣抵違規點數」之各講習單位如下:
    (一)臺北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二)高雄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三)臺北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四)新竹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五)臺中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含分站)
    (六)嘉義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含分站)
    (七)高雄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含分站)
四、公告自費講習時數及費用表(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
    本局及各辦理講習單位公告欄。

附件:
附件-自費講習時數及費用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