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有關消防栓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 車規定函釋見解一案
主旨:關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有關消防栓5公尺內不得 臨時停車規定函釋見解一案,本部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內政部消防署111年8月12日消署救字第11106007 25號函辦理。 二、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消防栓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之範圍認 定,經本部函詢相關道路主管機關意見,基於法規解釋一致性及考量 消防車長度車長最長約可達10公尺,需有較大操作空間以利消防救災 ,爰其應以消防栓為中心左右延伸各5公尺為認定範圍。 三、本部路政司101年2月17日路臺監字第1010401072號書函說明以消防栓 為中心左右延伸各2.5公尺為原則之部分並停止適用。 正本: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交通部公路 總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