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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2.11.23. 交授觀宿字第11209230451號公告

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 高雄市政府執行轄區內一般觀光旅館業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核、籌設、變更 、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

主旨: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
      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執行轄區內一般觀光旅館業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核
      、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
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委辦事項應辦理或受理內容如下: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規定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發展觀光條例第 37–1條規定之調查未取得營業執照而經營觀
          光旅館業務之檢查及公告檢查結果。
    (三)發展觀光條例第42條規定之停業、復業及營業執照廢止。
    (四)發展觀光條例第 53條、第54條、第55條、第55–1條、第57條
          、第58條及第61條規定之處罰。
    (五)發展觀光條例第55–2條規定之受理檢舉。
    (六)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之籌設及興辦申請。
    (七)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之籌設審查。
    (八)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7條規定之核准籌設後公司登記及登記
          事項變更之備查。
    (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9條規定之核准籌設案,其取得用途為
          觀光旅館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開業報備期限,以及期限屆
          滿前申請延展與逾期失效之通知。
    (十)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之變更籌設面積及變更原設計
          之核准。
    (十一)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之籌設中轉讓他人之核准及
            籌設中公司合併之備查。
    (十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之查驗。
    (十三)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之先行營業分期、分區興建
            之查驗及展延。
    (十四)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建築物
            增建、改建、修建、營業場所用途變更之核准及查驗。
    (十五)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之組織、名稱、地址、代表
            人及觀光旅館名稱變更。
    (十六)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之客房房價之備查。
    (十七)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之建築物
            及設備出租或經營權轉讓、公司合併及法院拍賣轉讓之核准
            及展延。
    (十八)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之暫停營業、復業申報及結
            束營業申請註銷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辦理申請人未於期限
            內申請註銷逕將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專用標識及等級區分
            標識註銷。
    (十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之參加國內、外旅館聯營組
            織或委託經營管理之備查。
    (二十)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之經理人任用及變更之備查
            。
    (二十一)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之於國外設置業務代表之
              備查。
    (二十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3條規定之僱用人員違規查處。
    (二十三)申請開發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審查
              申請開發觀光旅館。
二、本公告之委辦事項生效日期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上開委辦事項第5款自106年1月13日生效,第7款
          、第 9款新增開業報備及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與逾期失效之通
          知、第13款新增分期及分區興建之查驗與展延、第19款新增委
          託經營管理自 105年1月30日生效;其餘事項自103年12月25日
          生效。
    (二)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
          政府:上開委辦事項第 5款自106年1月13日生效,第7款、第9
          款新增開業報備及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與逾期失效之通知、第
          13款新增分期及分區興建之查驗與展延、第19款新增委託經營
          管理之備查自105年1月30日生效,第23款自103年6月30日生效
          ,其餘事項前已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