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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9.05.06. 交路字第1090009166號函

關於貴局函詢車輛停放於路面邊線外,惟部分車身占用車道之裁處一案

主旨:關於貴局函詢車輛停放於路面邊線外,惟部分車身占用車道之裁處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3月27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0933188000號函。
二、有關貴局表示旨揭案件舉發機關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條第2
    項第 3款規定舉發一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規定,該規定之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應係具有「禁制」性質之標誌、標線、號誌者,
    始有本條之適用,又路面邊線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係屬
    第180條之指示標線,先予說明。
三、有關旨揭車輛(臨時)停車是否違規一節,事涉舉發實務,仍應由執
    法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有無違反停車管制規定(包含在顯有妨礙其他
    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違規車輛停放後是否致其他車輛行駛時,跨越
    鄰近車道行駛之情、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及第112條汽車(
    臨時)停車之規定等)認定確認為宜 ;至個案法院判決結果,本部予
    以尊重。
四、另為利明確道路行車環境及供用路人依據遵循,並避免執法或事故鑑
    定之疑義,當地道路主管機關對於禁停路段亦應加強檢討標誌、標線
    、號誌或相關管制措施是否妥過,以維道路交通之安全。
正本:高雄市政府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