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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署 113.02.02. 觀業字第11330002431號公告

公告113年4月至6月份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執業證辦理換證處理原則

主旨:公告 113年4月至6月份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執業證辦理換證處理原
      則。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執業證原有效期限之到期日為113年4月1日至113
    年 6月30日者,於原執業證期滿前向本署委託辦理換證之中華民國觀
    光導遊協會及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申請換證,免檢附效期內執行業
    務足資證明文件。
二、逾期換證者,仍需檢附前揭證明文件,無法檢附者則應重行參加訓練
    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業務。
三、後續導遊及領隊人員換證處理方式,本署將視旅遊市場發展情形滾動
    調整因應。
四、有關執業證換證問題請洽:
    (一)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電話:02–25922207)。
    (二)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電話:02–25453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