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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航港局 113.05.01. 航港字第1131810646號公告

公告交通部航港局委託台灣國際物流暨供應鏈協會辦理「港區危險物品專 責人員訓練」相關業務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台灣國際物流暨供應鏈協會辦理「港區危險物品專責
      人員訓練」相關業務。
依據:
一、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9條之2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局委託台灣國際物流暨供應鏈協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路○
    ○號○○,聯絡電話:xxxxx分機xxxxx、xxxxx,○○○小姐)
    ,辦理甲級及乙級危險物品專責人員初、複訓訓練業務,委託期限自
    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事項:開班作業、學員招生、資格審查、師資聘
    攬、出勤紀錄、測驗作業、證書核發等訓練事宜。
三、訓練費用:參加訓練應負擔之訓練費用,甲級初訓每人每期新臺幣6,
    600元,甲級複訓及乙級初訓每人每期新臺幣3,200元,乙級複訓每人
    每期新臺幣2,400元。
四、受委託民間團體每年至少開設 1班,有關訓練日期、場所及報名方法
    等事宜,請逕洽該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