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龍洞灣水域、龍洞南口水域及福隆水 域遊憩活動分區禁止及限制事項」名稱為「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 龍洞灣水域、龍洞南口水域及福隆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禁止及限制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龍洞灣水域、龍洞南口水域及
福隆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禁止及限制事項」名稱為「東北角及宜蘭海
岸國家風景區龍洞灣水域、龍洞南口水域及福隆水域遊憩活動分區
禁止及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水域遊憩活動項目與範圍(詳公告圖示):
(一)龍洞灣水域(A區):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如附圖示),A
1、A4點向龍洞漁港範圍西側邊界(A2點)及漁港外側消波塊
(A3點)延伸線之兩線間的海域,如座標A1~A4所示。
(二)龍洞南口水域(B區):自高潮線向海延伸約200公尺範圍內,
如座標B1~B4所示,限制僅供游泳及潛水活動。
(三)福隆水域:
1.福隆沙灘前方水域( C區):限制僅供游泳,如座標C1~C4
所示。
2.東興宮前方水域( D區):限制僅供衝浪及立式划槳,如座
標D1~D4所示。
3.雙溪河水域( E區):限制僅供獨木舟、水上腳踏車活動、
風浪板及立式划槳,如座標E1~E4所示。
二、違反本公告之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
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