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龍洞灣水域、龍洞南口水域及福隆水 域遊憩活動分區禁止及限制事項」名稱為「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 龍洞灣水域、龍洞南口水域及福隆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禁止及限制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龍洞灣水域、龍洞南口水域及 福隆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禁止及限制事項」名稱為「東北角及宜蘭海 岸國家風景區龍洞灣水域、龍洞南口水域及福隆水域遊憩活動分區 禁止及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水域遊憩活動項目與範圍(詳公告圖示): (一)龍洞灣水域(A區):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如附圖示),A 1、A4點向龍洞漁港範圍西側邊界(A2點)及漁港外側消波塊 (A3點)延伸線之兩線間的海域,如座標A1~A4所示。 (二)龍洞南口水域(B區):自高潮線向海延伸約200公尺範圍內, 如座標B1~B4所示,限制僅供游泳及潛水活動。 (三)福隆水域: 1.福隆沙灘前方水域( C區):限制僅供游泳,如座標C1~C4 所示。 2.東興宮前方水域( D區):限制僅供衝浪及立式划槳,如座 標D1~D4所示。 3.雙溪河水域( E區):限制僅供獨木舟、水上腳踏車活動、 風浪板及立式划槳,如座標E1~E4所示。 二、違反本公告之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 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