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7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日月潭水域係指經濟部101年2月10日經授水字第10120201
130 號公告之日月潭水庫「申請許可活動蓄水域」範圍(附圖圖例紅
色部分除外)。於日月潭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遵守「日月潭
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及本公告事項之規定。
二、分區限制事項:
(一)活動種類:除水上腳踏車允許使用 3節以下綠能輔助動力(應
取得浮具管理單位許可文件)外,其餘種類限制僅得從事水域
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3條所指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如:手划
船、獨木舟、風浪板及立式划槳等。
(二)活動範圍僅限以下水域(如附圖):
1.朝霧水域:自朝霧碼頭( A點, N23°52.069E120°54.973)
及文武廟峽角( B點, N23°52.093E120°55.564)連線以北
範圍。
2.磐石水域:自纜車站東南側角落( C點, N23°51.081E120°
56.066)及伊達邵碼頭八角亭東北側端點( D點,N23°50.9
91E120°55.777)連線以南範圍。
3.聖愛水域:以E、F點連線以南範圍( E點,N23°51.162E120
°55.258);(F點,N23°51.033E120°55.105)。
4.月潭水域:自玄光碼頭( G點, N23°51.136E120°54.740)
及育樂亭( H點, N23°51.689E120°54.440)連線以西範圍
,含北旦地區水域,不含經濟部公告之「限制活動蓄水域」
範圍。
(三)活動時間:每日上午5時至下午5時。
(四)前二款劃設範圍、時間以外,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或
經申請核准者外,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遇風災、水災、震災或其他天然災害,經南投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上課時,暫停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條第1項
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
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
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本處111年9月8日觀潭管字第11103019301號公告內容,停止適用。
附件:
附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