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之「2 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 BWM Convention, 2004)」後 續5件修正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主旨: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
納之「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 BWM Conventio
n, 2004)」後續5件修正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一日生
效。
依據:商港法第七十五條及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事項:本案係為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與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並提升法律
位階及明確性,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
委員會(MEPC)所採納之「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
際公約(BWM Convention, 2004)」後續5件修正案,包含MEP
C.287( 71)、MEPC.296(72)、MEPC.297(72)、MEPC.299
(72)及MEPC.369(80)修正案,旨揭案件列表如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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