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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路政司 93.12.15. 路臺營字第0930417195號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詢問設有右轉指向線標線及車道遵循標誌之車道 ,是否即為右轉專用道乙案

主旨:貴署詢問設有右轉指向線標線及車道遵循標誌之車道,是否即為右
      轉專用道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士檢紀讓93偵8353字第35645號函。
二、按所附照片顯示,現場設有車道遵行方向標誌及指向線,依據「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車道遵行方向標誌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
    近處之正前上方。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
    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本原則。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
    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及同規則第一
    百八十八條規定:「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 ...」,設有車道僅准右轉通行標誌及右轉指向線標線
    之車道,即為右轉專用車道,車輛應依指定車道行駛,並無以繪設右
    轉專用等標字為要件。
正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