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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署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4.05.27. 觀雲管字第11403001671號公告

修正「臺南市北門區景觀鹽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及限制事項」,並自 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臺南市北門區景觀鹽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及限制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
公告事項:
一、活動區域範圍及活動種類:
    (一)非動力區:以警戒浮球或其他設施明顯標示範圍內,以A、B、
          C、D及 E點各點座標所連接之水域範圍為活動範圍,限制僅得
          從事乘騎獨木舟、風浪板、立式划槳、輕艇水球、水上腳踏車
          、手划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各種非動力性水域遊憩活動
          。
    (二)各點點位座標:(座標系統:WGS84地理座標)
          點位  經度(E)     緯度(N)
          A:   120.122718    23.267952

          B:   120.121018    23.267419

          C:   120.121737    23.264971

          D:   120.122858    23.266355

          E:   120.123330    23.267586
二、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一)時間限制:
          1.每年4月至10月:上午7時至下午6時30分。
          2.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上午8時至下午6時。
          3.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二目時段限制。
    (二)行為限制:
          1.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由成人陪同。
          2.操作乘騎獨木舟、風浪板及立式划槳,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3.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一)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中央氣象署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公尺/秒)或陣風
          達8級(17.2~20.7公尺/秒)以上。
    (三)發生地震,經中央氣象署發布海嘯警報時。
    (四)經本處或其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全
          構成威脅之虞情形時。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條第1項及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
    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

附件:
臺南市北門區景觀鹽湖水域活動座標點位及區域範圍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