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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警政署 113.08.13. 警署交字第1130131615號函

有關車輛安裝電動遮牌器遮蔽號牌規避交通違規稽查舉發疑義,請交通部 釋示惠復

主旨:有關車輛安裝電動遮牌器遮蔽號牌規避交通違規稽查舉發疑義,請
      大部釋示惠復。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18日桃警交字第1130100849號函辦理
    。
二、相關文號:大部96年4月26日交路字第0960028650號函。
三、旨案安裝電動遮牌器遮蔽號牌之車輛,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3條之規定,尚屬明確,惟依該條規定,僅能責令駕駛人換領號牌
    或更正,無法即時杜絕該行為再次發生;另電動遮牌器係由手動遙控
    操作,如僅裝設而未使用時將無法可罰。
四、查據大部 96年4月26日交路字第0960028650號函釋:「汽車號牌應於
    原設有固定位置或規定之明顯適當位置懸掛固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條第1項已有明文,本案車輛號牌擅自裝置於可控制變動之旋轉
    架上,無論其行駛有無操作使用,應已違反上開規定,自宜適用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已領有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之規定處罰。」已明文表示裝設旋轉架無論有無操作使用,均可依
    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舉發,除處罰鍰及吊銷其牌照外,更得禁
    止其行駛並代保管其牌照,以達及時杜絕違規再次發生之效,綜上,
    旨案電動遮牌器之取締,是否參照大部上揭函釋,以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舉發,報請釋疑。
五、本案事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適用疑義及員警執法一致性,謹請大
    部釋示,俾所執法遵循。
正本:交通部
副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附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18日桃警交字第1130100849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