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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14.09.02. 交航(一)字第11498002731號公告

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之「2 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BWM Convention, 2004)」後 續修正案,增訂「壓艙水管理公約電子紀錄簿聲明」,並委託財團法人中 國驗船中心辦理本項所涉及船舶檢驗與法定證書之聲明發給業務,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主旨: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
      納之「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BWM Convention
      , 2004)」後續修正案,增訂「壓艙水管理公約電子紀錄簿聲明」
      ,並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辦理本項所涉及船舶檢驗與法定證
      書之聲明發給業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船舶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一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為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與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並提升法律位階及
    明確性,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
    )所採納之「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BWM Conven
    tion, 2004)」後續修正案MEPC.383(81),並增訂「壓艙水管理公
    約電子紀錄簿聲明」,旨揭案件列表如附件。
二、有關船舶檢驗與法定證書發給業務所增訂之「壓艙水管理公約電子紀
    錄簿聲明」,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辦理(地址:臺北市中山區
    南京東路三段103號8樓;電話:(02)2506–2711)。

附件: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