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之「2 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BWM Convention, 2004)」後 續修正案,增訂「壓艙水管理公約電子紀錄簿聲明」,並委託財團法人中 國驗船中心辦理本項所涉及船舶檢驗與法定證書之聲明發給業務,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主旨: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
納之「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BWM Convention
, 2004)」後續修正案,增訂「壓艙水管理公約電子紀錄簿聲明」
,並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辦理本項所涉及船舶檢驗與法定證
書之聲明發給業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船舶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一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為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與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並提升法律位階及
明確性,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
)所採納之「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BWM Conven
tion, 2004)」後續修正案MEPC.383(81),並增訂「壓艙水管理公
約電子紀錄簿聲明」,旨揭案件列表如附件。
二、有關船舶檢驗與法定證書發給業務所增訂之「壓艙水管理公約電子紀
錄簿聲明」,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辦理(地址:臺北市中山區
南京東路三段103號8樓;電話:(02)2506–2711)。
附件: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