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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4.10.07. 北觀管字第11403003172號公告

訂定「淺水灣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淺水灣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於淺水灣水域救生員駐站期間,管理單位設置之游泳區範圍內僅供從
    事游泳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5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備註:關於救生員駐站期間,請逕至「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
      風景區管理處觀光資訊網/食宿購行/旅遊錦囊/安全須知」項下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