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案
主旨: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
表案。
依據:
一、公路法第24條。
二、規費法第12條。
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徵收計畫內容詳如附件。
二、本公告修正徵收計畫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係已公告徵收通行費
之國道,配合下列事項進行修正:
(一)配合國道 1號增設銜接台74線系統交流道,移設原路段電子收
費系統收費區(收費門架)位置,計程收費之大雅至豐原間南
、北向收費區設置於172.5公里處(01F–172.5N、01F–172.5
S),移設至169.9公里處(01F–169.9N、01F–169.9S)。
(二)原台南交流道更名為仁德交流道。
三、為利用路人知悉最新收費區(收費門架)位置之縣市名稱、交流道名
稱、設點里程及所涵蓋之兩交流道、間距等,故修正本附表。
四、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