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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2.03.25. 業字第11219605562號公告

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案

主旨: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
      表案。
依據:
一、公路法第24條。
二、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徵收計畫內容詳如附件。
二、本公告修正徵收計畫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係已徵收通行費之國
    道,配合「國道 1號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入及北出匝道改善工程」,移
    設原路段電子收費系統收費區,計程收費之五股交流道至高公局匝道
    間北向收費區設置於 33.9公里處(01F–033.9N),移設至34.0公里
    處(01F–034.0N)。
三、為利用路人知悉最新收費區位置之縣市名稱、交流道名稱、設點里程
    及所涵蓋之兩交流道、間距等,故修正本附表。
四、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實施。

附件:
附件-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