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案
主旨: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
表案。
依據:
一、公路法第24條。
二、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徵收計畫內容詳如附件。
二、本公告修正徵收計畫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係已公告徵收通行費
之國道,配合「高雄新市鎮1–1、1–2及1–3號道路穿越高速公路工
程」,移設原路段電子收費系統收費區,計程收費之岡山交流道至楠
梓交流道(旗楠路)間南、北向收費區設置於352.5公里處(01F–35
2.5N、01F–352.5S),移設至353.5公里處(01F–353.5N、01F–35
3.5S),為利用路人知悉最新收費區位置,故修正本附表。
三、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