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為汽車迴車相關行駛規定乙案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汽車迴車相關行駛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3年7月16日警署交字第1030115639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6條規定,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另如
屬可迴車之路段,依上開條文第 5款規定,迴車前係應暫停並顯示左
轉燈光,爰依上開規定車輛迴車前首先係有左轉彎之過程,其於左轉
彎之行駛過程中,仍應遵守同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5款左轉彎之規定
。
三、至於所詢汽車迴車時如未依前揭說明方式迴車,是否違反規定乙節,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已明文汽車駕駛人在多車
道左轉彎時,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之處罰規定,爰駕駛人如有違反上開
規定之具體行為,執法機關依規定稽查舉發之,並無疑義。
四、另所提設有機車二段式左轉標誌標線路口,機車能否逕行迴車等事宜
乙節,交岔路口既設有「機車二段式左轉」標誌,即已告示機車駕駛
人禁止左轉彎,自不生機車能否逕行迴車之課題。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